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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违停“贴单处理”有调整
作者:佚名  来源:不详  发布时间:2007-12-22 19:48:57  发布人:lin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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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次交管部门对“贴单处理”的调整,主要是取消了在交警大队处理的环节,改为直接通过曝光进行处罚。新措施实施后,车主即使忘记去处理也不必担心,在车辆每年参加检验前前往交管局集中处理就可以了。

  本报讯 昨天,南京某媒体刊登消息称,车辆违规停放处罚将由现场摄录曝光取代贴违停单。记者从交管部门了解到,这一说法是不对的,交管部门并没有取消贴违停单的措施,只不过取消了到交警大队处理的中间环节,使车主处理违停更加方便。这一措施将从下周起正式执行,届时,车主只需拿着单子直接到白下路173号交管局一楼曝光处理窗口处理就可以了。

  机动车违停处罚分三种情况

  据介绍,目前南京机动车数量已近67万辆,车辆停放矛盾越来越突出,机动车乱停乱放已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巨大隐患,同时也给市民的出行带来了不便。特别是近期市政重点项目集中建设,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更是给本已紧张的道路“添堵”。为此,交管部门一直把取缔机动车违法停放作为重点工作开展不间断的整治。

  机动车违法停放主要分三种情况,交管部门对三种不同情节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不同类型的处理:1、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50元罚款,可以拖移车辆;2、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在现场的,记2分,责令驶离,不予罚款;3、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驾驶人虽在现场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以200元罚款,可以拖移车辆。

  到交警大队处理的环节取消了

  市民张先生告诉记者,有一次,他在交管部门设在媒体上的“曝光台”上,无意中发现了自己的车号。他感到很奇怪,自己印象中从来没有闯过红灯,怎么会上了“曝光台”?他到交管局一查,发现原来是因为违章停车超过15天没到交警大队接受处理造成的,他纳闷地说,自己从来没看到车子上被贴单子啊,窗口警官告诉他,可能是有人恶作剧,把交警贴的单子撕掉了,也有可能是单子被风吹走了。

  交管部门介绍,以往交管部门在取缔此类违法行为时,通常先由民警对包括违法车辆牌照号码、车辆外形、违法时间、违法地点、违法事实在内的证据进行拍照保存,再将《违法停车告知单》张贴在违法车辆的挡风玻璃或摩托车座位上,告知违法驾驶人于15日内前往执法的交警大队交通科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再通过“曝光台”给予曝光处理。他们研究后发现,一些市民往往要到离家很远的交警大队去处理违停,既耽误时间,也不方便,而且没有实质性意义。

  此次交管部门对“贴单处理”的调整,主要是取消了在交警大队处理的环节,改为直接通过曝光进行处罚。与此相对应,《违法停车告知单》上“请驾驶人持通知书于15日内到交警某大队交通科接受处理(节假日顺延)。逾期请到市公安局交管局曝光台接受曝光处理”的字句将改为“请驾驶人到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曝光台接受曝光处理”。新措施实施后,车主即使忘记去处理也不必担心,在车辆每年参加检验前前往交管局集中处理就可以了。而根据省公安厅执法告知的相关规定,对于在同一地点三次以上违法停车的行为,交管部门将继续提供告知服务,方便车主。

  交管部门介绍,这一做法对交警规范执法提出了很高要求,如果交警现场拍摄的照片不符合规范,将被作为废片处理。

  (宁交轩 罗双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二)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三)车身右侧距道路边缘不得超过30厘米。在夜间无路灯照明或者遇风、雪、雨、雾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机动车在停车场以外的道路临时停车的,除遵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示廓灯、后位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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